(三)实地查看。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到申请企业实地查看、检查开展技能鉴定需要具备的条件;
(四)组织实施。对符合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予以备案。备案后,企业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内开展新职业、新岗位培训考核,申请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参照第十三条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在依照国家职业标准的前提下,采取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确定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应当在市技能鉴定指导办指导下组织实施,保障鉴定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企业内特有工种技能鉴定的方式,原则上按应知(理论知识项目)考核采取闭卷笔试,应会(实际操作技能项目)考核根据职业(工种)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方式。
应会考核能采用常规实操考核的,采用常规考核;技术含量较高流水生产线等不宜采用常规实操考核的,可采用生产现场实操考核、笔试应会和口试应会等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各工种具体考核方式由市技能鉴定指导办与企业共同确定。
第十七条 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命题,在市技能鉴定指导办指导下,按照命题规范组织。应会考核科目的成绩评定根据员工3至6个月的工作业绩(含劳动生产率和安全生产情况),实际操作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成绩,其中工作业绩占30%,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占70%。
第十八条 企业内特有工种技能鉴定的考评员,由企业依照《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提名,报市技能鉴定指导办确认。每次鉴定考核时,由市技能鉴定指导办随机抽取考评员。
第十九条 企业内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按照逐级报考的原则进行。企业内新职业新工种申请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或报考初级职业资格等级的,由企业统一审核身份证及报名条件,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报考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等级的,由企业组织报考人员到市技能鉴定指导办指定地点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