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企业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以及职业资格培训,需参加全市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或开展企业内特有工种鉴定的,应当在开班一周前,将培训方式、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参加培训的员工名单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开班备案手续。
企业开展通用工种培训,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者地方技能鉴定规范,编制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相应教材,确保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开展培训。
企业开展特有工种(非通用工种)培训,没有国家职业标准或者地方技能鉴定规范的,可在市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指导下制定相应鉴定规范,开展培训;该工种没有统一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可由企业自行编制,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该工种没有统一教材的,可由企业自选或自编教材。
第九条 企业技能培训应当保证质量,注重理论与生产实际相结合,理论学时与技能训练学时的比例一般应当为4:6。企业技能培训应当严格按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设置、学时安排,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和学时。
第十条 企业技能培训应执行考勤制度,严格学籍管理。缺勤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学员,不得参加当次技能鉴定考核。
第三章 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一条 没有纳入国家职业大典的职业(工种)且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未组织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业可以申请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企业内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应具备培训员工的技术力量,具有能满足企业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需要的场地和鉴定设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备案的方案在市技能鉴定指导办指导下组织实施,鉴定合格者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企业内技能鉴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企业申请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开展企业内技能鉴定的层次及具备的基本条件等;
(二)填报资料。填写《深圳市企业技能培训鉴定申报表》及报送相关工种鉴定的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