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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2〕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大力推进本市企业员工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鼓励和规范企业开展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的培训、考核和企业内特有工种的培训、考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应积极建立并逐步深化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将员工技能培训、考核情况与其使用、待遇相结合。

  第三条 员工应积极参加企业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从事国家规定的应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职业(工种)的员工,须在从业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企业内培训考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能鉴定指导办)组织指导考核。

第二章 企业员工技能培训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技能培训考核制度和组织机构,有专人负责员工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和计划并抓好落实。

  第六条 企业应坚持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按照实际,通过企业自主培训、师傅带徒培训、与院校和培训机构合作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组织开展员工岗位培训、适应性培训及技能等级培训。

  第七条 企业开展内部员工职业资格培训,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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