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由已获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宜昌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和地理标志协会申请,县市区工商管理局(分局)推荐,市工商管理局审查,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全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示范乡镇、示范企业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7月15日。每年年底由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对象进行检查验收,确定示范名单。示范期限自示范名单确定之日起三年,期满后可申请继续示范。
五、扶持措施
(一)建立直通车服务机制。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示范工作联系点建立联络员制度,坚持“依法依规、打破常规、特事特办”,对联系点实行服务直通直达、并联审批、上门服务、限时办结等制度,为联系点提供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灵活有效的综合服务,帮助示范工作联系点协调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个性化帮扶机制。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围绕注册登记、税收、进出口、检验检疫、商标质押、项目资金、生产要素等方面,为联系点制定个性化帮扶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建立合作交流机制。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新闻媒体开设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示范乡镇、示范企业宣传专栏(专题);组织示范城市、示范乡镇、示范企业参加国内外商标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参观考察以及各类大型展会,为其提供宣传交流平台。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总结会议,加强示范城市、示范乡镇、示范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建立商标专用权保护机制。大力支持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宜昌市知名商标创建活动。以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有效保护商标专用权。充分发挥“中部六省商标保护协作网”的作用,对示范企业实施延伸保护。
(五)建立示范创建奖励机制。市政府将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制定奖励政策,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全省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全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示范乡镇和示范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六、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