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广播电影电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安装、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须经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依照本市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规定执行。
(十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以及特种设备、计量器具、强制性认证、认可等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八)旅游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从事旅行社业务、导游活动等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依法查处煤矿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卫生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消毒产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文件做好化妆品卫生、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二)烟草专卖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等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三)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社区建设活动,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分级负责制,并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各级综治办要充分发挥综合治理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协调指导,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