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政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会计代理记账、注册会计师业务、资产评估师业务等须经财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人才中介服务、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六)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七)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放污染物、核与辐射安全等须经环境保护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房产开发等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九)房产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物业管理等须经房产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等须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市关于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依法查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等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须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二)农业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农药、渔业捕捞等须经农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三)畜牧兽医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兽药、种畜禽、生鲜乳等须经畜牧兽医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四)商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畜禽屠宰、鲜茧收购、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外派劳务、拍卖,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五)文化(新闻出版)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娱乐场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物出版、发行、进口、印刷复制,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等须经文化部门、新闻出版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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