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15日至5月31日)。组织对本地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各环节、各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深入排查可能存在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建立相关档案和台帐。督促各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
(三)清理整顿阶段(6月1日~9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市政府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将工作情况于9月30日前报送市食安办。
(四)总结巩固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切实巩固整顿成果,进一步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及时发现、快速追溯等长效监管机制。
(五)考核评估阶段(11月1日~12月1日)。市政府组织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考核。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给予表彰,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主体。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组织协调,各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细化食品安全负总责的具体措施,加大统筹协调和督促力度。要进一步健全和严格落实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明确各部门具体职责、任务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不留死角和空白,确保责任可倒查、可追溯,追责能到位。要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需要。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