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结上报阶段。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根据年审结果,及时总结年审工作情况,并将年审结果上报商务部。
五、工作要求
(一)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其《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限期为一个月,整改期间,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它经营活动。
1、违规对外投资或挪用注册资本金、超出《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上限收取息费等违规经营行为的;
2、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典当行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以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
3、串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财务审计报告的;
4、2011年度未经同意二次未按规定时间准确完成月报,或者经指正仍有三次未按规定完成报送工作。
(二)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自治区商务厅将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包括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等);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如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
3、有故意或多次收当赃物,严重扰乱治安秩序等行为;
4、非法转借、转卖典当经营资格;
5、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6、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
7、拒不参加年审或连续二年年审结论为B类的;
8、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为确保年审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企业必须在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联合年审合格后,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年检。对违反程序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自治区商务厅将告知工商部门不予工商年检。
(四)为严格年度财务会计审查验证工作,统一审验事项和标准,提高审查验证质量,经研究,自治区商务厅指定宁夏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含下属分支机构)、宁夏宏源会计师事务所(含下属分支机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宁夏众和分所、宁夏昊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年度典当企业进行财务会计审查验证,出具审查验证报告(具体分配名单见附件2)。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按照宁夏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并结合被审查验证企业实际,按注册资本金比例下浮收取费用,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对不按照本通知精神委托审查验证的典当企业,其年审报告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