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管理局(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管理局(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管理局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09〕9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设立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管理局(简称风景区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挂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管理委员会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订风景区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已有文件依据确定的原峡口风景区管理局管辖范围,继续负责行使综合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责。
(三)依照市政府授权,对包括“平湖半岛”等在内的规划区域进行托管(具体托管范围和方式,另以相关专题会议纪要行文明确)。对整个风景区规划区域的旅游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社会事务,牵头负责统一协调管理。
(四)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配合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风景区内的规划编制、国土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等工作。
(五)承担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管理局(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管理委员会)设5个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