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强其他地质灾害防治。交通线路、水利设施、矿山、山区中小学、旅游景区(点)多数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存在较多的地质灾害隐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繁重,防治责任重大。各地各部门要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内的交通线路、水利设施、重点矿山、山区中小学、旅游景区(点),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防灾措施和防灾责任人。各防灾责任单位要及时编制防灾预案,明确防灾责任人,组织力量开展汛期巡查、监测;发生地质灾害险情,要及时划出危险区,树立警示牌,发出预警信息,迅速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及时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对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相关部门要尽早落实资金,开展专项勘查,实施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
8、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加强地质环境调查项目与成果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治理工程、危险性评估等基础数据库,在省国土资源厅的主导下着手建立统一要求、规范标准、相互兼容、内容全面、集成共享的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料信息汇总后报国土资源部门,并强化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开发建设。要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加强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逐步在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实现互联互通,以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预防与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执行《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国土资源、气象、水利、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充分整合政府各部门资源,对新农村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优先保证资金投入。要因地制宜,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元化、多渠道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