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负责本统筹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资金保障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本统筹地区市属已实施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的登记、初审、资料认定等基础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本统筹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费用征收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本统筹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全程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因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情况处理。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区属企业、集体企业及无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的登记、初审、资料认定等基础工作。
三、政策要求
(一)严格界定老工伤人员的范围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中,按当时政策、经有工伤认定权限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定为工伤,但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家属。
按当时政策、经有工伤认定权限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定的工伤,是指1993年6月以前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经企业、企业主管部门等认定的工伤,1993年6月以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工伤。
对原已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止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但上述人员在终止工伤待遇关系后无新的接触粉尘职业史,经诊断患有尘肺病的可作为特殊情况纳入统筹管理。
(二)统一伤残等级鉴定口径
对已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有伤残等级的不再重新鉴定。对已按当时政策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工伤认定的伤残部位进行鉴定。对于年龄较大的老工伤人员,要将原有工伤残情与老年性疾病进行区分,不进行关联性鉴定,也不做综合性评定级别,严格控制护理等级。
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老工伤人员,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申请,填写《宜昌市职工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并提交工伤认定原始资料、原始病历等资料,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三)落实老工伤人员待遇
按照国家四部委的规定,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支付渠道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超出《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的,由原渠道解决。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