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的扣除标准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州局。市州局应于当年1月31日前(2012年为7月31日前)将复审后的扣除标准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经省局审定后下达的核定结果,由主管税务机关公告实施,同时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试点纳税人。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见附件6)进行备案,不需报经省局批准。
四、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额确认
试点纳税人应对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计算公式为: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3%
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及转出税额由试点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试点纳税人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可先抵减留抵税额、欠税,产生应纳税额的,应按规定于当期入库;对转出税额较大、按期纳税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分期转出计划,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转出的进项税额认真核实,对入库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二)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1、期初库存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原材料-XX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
借:生产成本(半成品)
产成品(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五、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