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意见
(市财政局)
行政事业单位处在管理国家财政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第一线,是财政管理的有效延伸,肩负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任。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会人员的理财能力,管理使用好各类财政资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单位会计机构
(一)会计机构设置要求。对年度预算经常性支出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整合现有内设机构的基础上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对年度预算经常性支出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但要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
各单位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统一核算管理。
(二)会计机构职责要求。各单位会计机构的基本职责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依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合理编报预算,组织预算执行,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本单位正常运转;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内部非独立核算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二、合理配置财会岗位
各单位要合理设置会计岗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财务负责人,并根据《
会计法》的要求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核算的单位必须配备会计主管,并指定专职会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之间必须建立稽核制度。
管理财政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
总会计师条例》的要求可以设置总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