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四)围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管理的环境违法问题
对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进行“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运营和违规审批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及老污染源治理,完善环保设施,做到不欠新帐,多还老帐。
进一步加大污染源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电力企业的运行监管力度。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排放的监管,严厉打击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泥违法处置和非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电力企业加强脱硝工程的建设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和完成污染物减排目标。
(五)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
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排查出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污染严重、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特别是对近年来群众最关心的、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粉尘、噪声等环境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集中进行整治,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以实际行动服务于民、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环保专项行动。
(二)加强督办检查,狠抓责任落实。
要进一步发扬“三铁”精神(铁心减排、铁腕治污、铁面执法),抓好环保专项行动“五个集中整治”。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进行专项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格局,共同推进环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四)加强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