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十堰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集中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深入开展涉重金属排污企业的环境整治。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湖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深入开展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严格电镀、制革及工业园区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特别是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严格执行“六个一律”,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同时,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一律否决各种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一些手续不全、治污能力不达标、群众反响强烈的违法排污企业坚决予以淘汰。涉重企业一律进入符合功能区划的工业园区,不得新增涉重企业。
  2、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被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各类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各地环保部门要每半年更新一次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并在本级环保部门网站“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布结果。
  (三)集中整治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
  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