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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表彰海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2、热爱民政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3、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突出,在本职岗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民政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4、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努力开拓本地区、本单位民政工作的新局面,为民政工作提出新思路,做出新尝试,取得明显成效;

  5、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办实事,取得突出效果;

  6、近5年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认真履行评选程序。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产生,由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逐级审核推荐。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报海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对拟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对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审核把关。

  (二)严格评选标准条件。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须按照管理权限征得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三)坚持重在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推荐质量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认真及时报送推荐材料。推荐的集体和个人需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海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海南省民政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推荐人选征求意见表一式3份。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1000字左右。推荐审批表和征求意见表可到省民政厅网站下载。有关推荐材料请务必于2012年5月20日前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黎辉南;联系电话:65303376;邮箱:hn63099391@126.com),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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