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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表彰海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表彰海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2〕1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民政局:

  “十一五”期间,全省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工作宗旨,解放思想,扎实工作,开拓创新,推动全省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 振奋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十一五”以来海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海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

  海南省民政系统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

  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30个,全省民政系统先进个人3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干部队伍素质高,有战斗力;单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过硬,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社会形象良好;

  3、坚持为民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提高惠民济困水平,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大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准确把握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做出突出贡献;

  5、切实加强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近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纪违规情况,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全省民政系统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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