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行政,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依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切实防止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对采矿、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要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责任。
(六)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意识。各地要进一步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政府、部门、单位和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使地质灾害防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宣传培训,不断增强基层国土所和测监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切实提高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进一步提升公众防灾意识和抗灾能力。
七、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
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七条和《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分级管理意见》的规定,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层层签订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责任书;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负总责,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十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部门行政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附件:2012年度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重点督办监测区(点)
附件:
2012年度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重点监测督办区(点)
郧县:
省级: 叶大叶滩集镇滑坡、茶店镇集镇滑坡
市级:杨溪铺镇财神庙滑坡、柳陂镇辽瓦集镇滑坡、城关镇黄家槽滑坡
县级:五峰乡西峰咀滑坡、五峰乡黑家湾滑坡、谭家湾镇十方院滑坡、城关镇东岭牛头岭滑坡、城关镇后店滑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