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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全面整顿和规范超贫磁铁矿勘查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步骤
  (一)清理排查阶段(4月15日至5月31日)。超贫磁铁矿专项整治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地要按照工作方案的部署,对本辖区内的超贫磁铁矿勘查开采活动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非法采矿情况,重点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各有关县(市)组织开展“三查”活动,即对本辖区内各类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超贫铁矿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超贫磁铁矿勘查、开采、试验、加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超贫磁铁矿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并于5月20日前将“三查”结果和分类处理意见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依法查处各种非法开采行为,挂牌督办重点区域、重点矿区整治工作和重大案件。对无证勘查开采超贫磁铁矿行为,没收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依法予以罚款,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凡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呈请省国土资源厅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持其它矿种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贫磁铁矿、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越界开采超贫磁铁矿的,责令其退出超越的矿区范围,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拒不退出越界范围或屡次越界开采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坚决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植被造成水土严重流失的矿山,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市)在专项整治中要突出重点乡镇(矿区),集中力量抓好重点整治,加强法制宣传,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市整顿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不定期到各县(市)检查督促超贫磁铁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市)按照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对本地开展超贫磁铁矿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治理整治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自查,将书面总结材料于2012年9月15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并向市政府申请检查验收。市政府将组织力量对县(市)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将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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