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范围内的所有超贫磁铁矿勘查项目与开采矿山、采矿场和选矿厂。整顿的重点矿区及乡镇为:
郧县:青山镇、杨溪镇、南化塘镇、白桑关镇、安阳镇、白浪镇;
郧西县:香口乡、马鞍镇、观音镇、涧池乡、土门镇;
竹山县:得胜镇、双台乡;
房县:门古寺镇;
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土关垭镇
三、目标任务
(一)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凡无证勘查开采超贫磁铁矿的,一律予以关闭;
2、凡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按无证开采论处;
3、凡持过期无效的勘查许可证、持其它矿种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贫磁铁矿的,以及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的,均按无证开采论处;
4、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矿、一矿多开或屡次越界开采、拒不退出越界范围的,一律停产整顿;
5、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及选矿厂,一律停产整顿;到期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一律予以关闭;
6、不符合环保、水保要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一律停产整顿;
7、经查实存在圈而不探的,报请省国土资源厅注销探矿权。
(二)整合超贫磁铁矿资源。
依据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十堰市超贫磁铁矿矿业权设置方案》,按照确定的调控指标和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对布局不合理的勘查项目,违规建设的小矿山、小选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通过关闭、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逐步实现超贫磁铁矿资源勘查开发整装化、规模化、集约化,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矿山和选厂合理布局,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三)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
全面完成超贫磁铁矿采矿权有偿化处置,新立超贫磁铁矿探矿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禁止矿业权人擅自转让超贫磁铁矿矿业权。
(四)规范超贫磁铁矿开发利用。
建立健全超贫磁铁矿建设项目环境评价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实施超贫磁铁矿勘查开发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矿山恢复治理备用金、土地复垦保证金帐户;敦促探矿权人依法申请转办采矿许可证,规范开采,建立健全超贫磁铁矿“三率考核”指标监管体系。
(五)理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体制。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涉及超贫磁铁矿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的发改委、监察、国土资源、公安、水利、林业、环保、安监、经信委、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构建依法管理、责权明晰、齐抓共管的共同责任管理机制。杜绝以权代法、以罚代管、以交费充抵行政许可等管理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