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采取查封、扣留措施时,应当制作查封、扣留决定书和清单并当场交付。查封、扣留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查封、扣留其他物品的,查封、扣留的时间从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九、《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
删去第二十七条。
十、《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
将第十八条中的“有疫情发生时可以强制接种”删去。
十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一)删去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二)删去第三十八条。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中“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
十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删去第三十条。
十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删去第三十条中“逾期不恢复水工程原有功能的,强行恢复,所需费用由改变者承担”的规定。
十四、《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及非法票据,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