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团风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鄂政办函〔2012〕68号 2012年7月5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团风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请示》(黄冈政文〔2012〕35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团风县在城管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规划区内存入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炭、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进行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车辆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随意停放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