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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二)省政府办公厅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参加咨询的顾问提供论证的相关资料;

  (三)必要时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会,与咨询顾问充分交流意见;

  (四)咨询顾问撰写咨询报告,呈报人民省政府。

  第六条 咨询顾问聘期结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及顾问实绩进行调整更换或连续聘任。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享有的权利:

  (一)持有“贵州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聘书,聘书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授予;

  (二)对咨询成果突出的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三)根据需要可列席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会议;

  (四)根据需要可按规定参阅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文献资料;

  (五)根据需要可到市(州)开展调研,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召开或参加有关会议。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学术规范和职业道德,科学、客观地进行政策咨询;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政策决策资料保密;

  (四)接受省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负责省政府各项咨询任务的下达和协调落实工作;

  (二)对咨询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工作考核;

  (三)负责咨询顾问的聘任和调整等工作;

  (四)安排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出席省政府有关会议,并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组织开展必要的调研和重点研究;

  (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省政府咨询日常工作经费,由省财政按支出渠道统筹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规则在实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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