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3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工作规则(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规则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9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专家智力资源,提高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省人民政府决定聘任咨询顾问。为保证咨询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是由社会各方面专家担任的非常设岗位,直接为省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服务,不具有行政职能。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由熟悉省情,富有谋划经验,思想活跃,专业造诣较高,年富力强的专家、学者及海内外知名人士组成。经有关部门推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聘任,任期两年。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的工作职责:根据省政府决策咨询的需要,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决策建议供省政府参考。
(一)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开展咨询论证、执行评估,提出政策建议;
(二)对省政府提出的关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前瞻性、综合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对策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三)对全省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点工程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建议和方案;
(四)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咨询工作程序:
(一)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省政府领导的安排和咨询事项涉及的专业范围,选择相关顾问承担咨询事项的调查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