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协办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调整医药价格。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合理体现医疗服务价值,鼓励医院和医务人员提供优质、适宜服务。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卫生厅
协办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3)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协办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5)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协办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7)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
协办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8)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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