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办单位:省物价局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1〕36号),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按采购周期开展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
协办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
(3)为更好地适应基层群众用药需求,逐步规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贵州省增补药品的剂型、规格和包装,增补药品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协办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各级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推行一般诊疗费,落实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
牵头单位:省编委办、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协办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