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部门和其他事业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第三十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采取特殊措施鼓励和支持城镇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牧区学校从事义务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牧区学校任教,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采取措施确保教师队伍稳定,鼓励教师终身从教,对于终身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寓德育于教育教学及实践活动之中,加强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公民道德、社会公德、传统美德、民主法制和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进一步强化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以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基本教学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大力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校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鼓励学校和教师运用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育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义务教育地方课程设置方案,编写和审定反映民族文化的中小学校本土教材。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体育、科技、娱乐等课外活动,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学校开展艺术和体育训练。
第三十六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师生实行免费开放;博物馆、历史文化古迹、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老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进入课堂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