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2012年1月4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1日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
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的教育,是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四条 义务教育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将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采取积极措施,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和鼓励州外经济发达地区支援辖区内实施义务教育,缩小区域差距。
第六条 自治州辖区内的义务教育实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