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2〕8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一批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有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我省经济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现就建立我省(不含宁波市)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适用条件
(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属地负责与省级支持相结合,切实提高用地保障水平。省重大产业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的用地。省级预留适当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比例对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给予奖励支持。通过省与项目所在地联动,共同提高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的保障水平。二是坚持增量优化与存量挖潜相结合,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省重大产业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在统筹发挥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综合效应的基础上,更加注重通过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和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支持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三是坚持评价考核与落实奖惩相结合,切实推进新上项目实施进度。强化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全程评估服务、绩效考核激励导向。按照季度公布动态进展、年终进行综合评价的要求,对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实行事先、事中、事后全程跟踪和评价考核,建立评价考核结果与用地指标安排相挂钩的激励机制,真正把有限的土地资源配置到好项目、大项目。
(二)适用条件。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体现我省“四大国家战略举措”以及规划布局要求,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二是属于浙商回归、央企合作、外商投资等投资渠道和海洋经济、省级产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工业、重大服务业等类别项目。项目所在地有省级产业集聚区、且项目性质符合当地产业集聚区规划定位的,原则上应进入省级产业集聚区。三是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6亿元以上,工业、服务业项目亩均投资分别在300万元、250万元以上,根据地区差异、行业性质等情况可适当调整,对欠发达地区采取差别化的项目申报标准。控制标准具体由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四是项目已完成备案、核准或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且满足环保要求。五是项目用地符合所在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标准农田补划,且能在年内完成建设用地组件报批、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半年内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