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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
(沈教发〔2012〕18号 2012年7月31日)


各区、县(市)教育局,中小学(校)卫生保健所:

  为认真落实中央7号文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及《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等要求,科学掌握和监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有效预防和控制学生疾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生健康体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保证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保障学生健康体检经费。要按《办法》开齐、开全各项体检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或减少项目,建立健全学生健康体检档案。

  二、加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标准化建设

  在保障保健所常规工作的基础上,要切实加强保健所的标准化建设,设立独立的学生健康体检场所。保健所要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齐、配足必备的体检设备设施和体检专用车辆,能独立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健全各项体检管理制度和体检操作技术规范,对学生健康检查状况进行个体和群体评价,并提出健康指导。从今年起,要逐步配备使用智能化体检测试仪和数字化综合服务系统,加快学生健康体检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努力提高健康体检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强化保健所专业人员的队伍建设

  严格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办法》对保健所专业人员配备的原则要求,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配备相适应的管理、技术、质量控制和统计人员,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资格及职称等级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建立定期健康体检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制度,统一操作技术规范和体检标准,健康体检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增强健康服务意识,努力提升健康体检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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