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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清理范围。凡涉及到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组织梳理后,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对与招投标有关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牵头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进度安排。2012年7月底前,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共同组织对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监察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审查,将清理结果汇总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报上级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巩固成果。为切实维护招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投标政策制定的会商机制,确保所制定的招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招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严格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要确保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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