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6月2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采取多种措施贯彻执行
《招标投标法》,对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在认真总结
《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
《条例》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做好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各地、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将
《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