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筹措方面。
1.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已纳入省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可以同等享受中央和省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助。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房租补贴等方式,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具体补助标准和贴息政策,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2.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要求提供信贷支持。
(四)税收规费方面。
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中所涉税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中确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及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其他税费减免政策。
四、日常运行和监督管理
(一)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及项目开发协议进行建设,并统一进行内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应经当地住房保障、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二)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要制订建设、分配和管理办法,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实施。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确定。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监督管理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时,应与租赁者签订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推荐的统一格式的租赁合同,并发给统一的租赁证。
(四)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只能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当地政府审核批准,并与受让单位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准入条件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其中,工业企业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整体转让的,须与企业资产一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