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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5.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等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6.鼓励各地利用企业“退二进三”政策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二)基本条件。
  1.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2.企业等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用工规模和用地规模,具体规模由当地政府确定。
  3.大中型工业企业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要求。
  4.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本单位职工需求后尚有多余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调配使用,权属不变。
  三、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县级以上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认定,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后,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一)项目审批方面。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2.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利用除住宅用地以外的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3.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资金平衡。配套建设比例由当地政府合理确定。
  (二)用地政策方面。
  1.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需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所需指标在各地计划中单列。
  2.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3.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利用除住宅用地以外的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保留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
  4.开发区及产业园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5.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在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通过“限地价、竞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的方式公开出让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参与竞买相应的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6.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试点的城市,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要求,由省政府审核同意试点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后,可以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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