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2〕7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提升全面小康社会水平的要求,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机制,努力解决企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并切实加强用地、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充分调动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鼓励多方参与。积极鼓励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开发区及产业园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经营权归投资人所有。
--突出住房解困。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用于解决企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不得变相福利分房。
--纳入统一监管。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监管,其建设标准、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准入退出等参照当地一般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二、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适用范围。
1.鼓励大中型工业企业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2.鼓励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3.鼓励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及产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4.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留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