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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教育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教育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了《沈阳市教育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沈阳市教育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方案
(2012年3月30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辽宁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依据,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为突破口,以解决当前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实现学生、教师、学校和谐发展,为学生创造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规范性原则。依据国家、省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意见》、《规定》要求,对各类办学主体进行全面督查。

  2.导向性原则。充分发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导向功能,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管理措施,引领全市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引导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步入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3.实效性原则。作为办学主体的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督查的主要对象,在对其加强督查、促进整改的同时,激发学校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达到规范办学、创新发展的目的。

  4.持久性原则。建立长效机制,坚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长期性、持久性,避免短期行为和一阵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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