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创新经营方式。大力发展以农村产权为纽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合作组织,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支持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组建集体企业、资产租赁、土地出租、合股合作经营等方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积极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引导和支持农业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各类投资主体发展规模化种养基地。种养基地建设的生产设施、畜禽养殖圈舍、临时性农产品加工用房,按临时用地管理。引导和鼓励广大农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使用权入股等形式,组建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引进工商资本、社会资本组建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发展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休闲旅游业,参与新农村建设。
(十五)改革完善户籍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引导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农业人口在城市、城镇有相对固定职业和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城市、城镇常住户口;农业人口投靠拥有城市、城镇户口且生活、居住有保障的亲属的,可以办理城市、城镇常住户口;农业人口入伍的军人退役后,在城市、城镇有相对固定工作和相对固定住所的,可以办理城市、城镇常住户口。已办理城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农村原有权益。探索建立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户籍后相应产权处置与利用管理机制。支持农户流转原有农村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提留、截留流转收入。对于荒芜、闲置的农村产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其进行收储,但必须按照国家征收征用的标准给予补偿。农户自愿放弃农村产权的,应给予合理补偿。加大城乡统筹力度,建立健全户籍、就业和社会保障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完善城乡养老、医疗及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促进农村居民在城乡间、产业间和区域间合理有序流动,实现社会充分就业。
四、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省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改革试点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制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省财政厅要对省级所需经费积极给予支持。试点县(区)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落实试点工作经费,研究制定改革试点方案和具体措施,协调解决试点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上下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