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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十一)开展农村集体财产股份制改革。清理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确认、公示,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坚持集体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制定方案、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的程序,实现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共有”。

  三、配套措施

  (十二)加强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村产权流转合同公证工作,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推进农村产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信息网络,在试点县(区)建立县(区)级农村产权交易所,引导交易所到乡(镇)、村(居)开展业务,搭建县、乡、村三级产权交易平台,培育城乡一体、开放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资源要素进一步优化配置、有效流转。健全交易规则,规范交易流程,完善交易功能,加强交易监管,促进农村产权依法规范流转。鼓励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中介组织,提供资信评估、资质评审、流转信息、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探索采取评估、协商、仲裁等有利于产权流转的价值认定办法,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和抵押融资。

  (十三)做好财政金融保险服务。探索建立服务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财政金融保险体制。鼓励和引导农村信用社、各商业银行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金融服务。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以及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变化和围绕农村金融新需要,因地制宜确定支持重点。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大力推进抵押担保机制创新,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试点,因地制宜推广涉农补贴抵押、农业机械抵押等新型抵押担保方式,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快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市场化步伐,同时针对农民收入提高和需求升级的实际,积极研发多种形式的理财服务和消费信贷产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加快推进新型支付工具在农村的运用和普及,提升农村金融服务便利度。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其他“三农”保险,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建立和完善各级财政对“三农”保险的补助机制,支持建立财政、金融、保险联动的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采取风险补偿、政府资源配置等方式,降低、化解金融风险。推进诚信农民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创新信贷产品,加大授信支持力度。引导城市投融资机构到农村开展业务,尝试建立农村投融资公司,探索建立符合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的投融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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