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内容
(五)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集体成员按份共有、集体决策的原则,探索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共同管理集体所有土地的体制机制,处理好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之间的权责关系。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要足额兑现征地补偿,全面落实就业、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转变土地用途后的增值收益按一定比例返还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和集体成员生活保障以及发展壮大经营实体。
(六)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尊重历史、符合规划、用地限额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调换、互换等体制机制,激活用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公益事业和探索用于公共性住房建设。
(七)开展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对农户和村乡办企业合法建房登记造册工作,建立健全房屋登记管理制度,核发房屋所有权证,逐步实现城乡房屋同证、同权。支持农户通过出租合法住房增加财产性收入,利用住房发展农家乐、乡村旅馆、农产品加工等,增加经营性收入。支持农户引进资金、人才、技术、管理等进行合作开发、合伙经营。
(八)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支持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土地向农村特色优势产业流转,带动土地利用向规模、集约、高效方向发展,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
(九)深化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长效机制,依法维护经营管理权稳定和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探索建立林权流转管理服务新机制,加快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大力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探索林下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模式,全面落实林木采伐、林权流转、森林保险、投资融资、产业扶持等配套政策,保护林业资源,促进林农增收、林业增效。
(十)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小(1)型水库由国有水库管理单位管理,小(2)型水库可以单独或连片成立管理单位管理,也可以由中型或小(1)型水管单位代管,或由乡镇水利站及用水户协会管理,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塘库及其附属设施,小(2)型及其以下的引水、提水(含机电提灌站、水轮泵站)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小水池、小水窖、小机井,小(微)型饮水安全工程和烟水配套工程等工程,可以采取拍卖、流转等方式,明晰所有权,明确水权和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确权和颁证。也可以采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和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在保障工程主要功能不变和本村组优先的前提下,鼓励农户、联户、用水合作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以及自然人和其他法人积极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投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建立稳定的公益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公共财政补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