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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要求,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现就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国发〔2012〕2号文件的贯彻实施,按照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思路,以“还权赋能”为核心,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体系,促进农村资产资源权属明晰化、配置机制市场化、产权要素资本化、管理监督规范化,为农业农村经济加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在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按照还权赋能、激发活力,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把顶层设计与基层创造结合起来,把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起来,大胆破除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只要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中央精神、符合广大农民意愿的,都可以改革创新;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大胆探索;其他省份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都可以加以借鉴;有利于加快农业、农村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的,都可以先行先试;基层群众探索总结的成功经验,都可以大力推广。

  (三)试点范围。从今年开始,选择工作有一定基础的乌当区、开阳县、息烽县、遵义县、水城县、金沙县、松桃自治县、雷山县等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类推进。

  (四)工作目标。按照清产核资、勘界确认、张榜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程序,用3年左右时间,在试点县(区)选择1至2个乡(镇)总体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下同)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开展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确权划界、登记工作,明晰集体和农户拥有的各类资产权属关系,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更加有保障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在“还权”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建立完善产权评估、产权流转、抵押融资、纠纷调处、风险防范、社会保障等制度体系,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在“赋能”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为推进全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制度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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