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直接脱钩、改制移交以及移交属地管理的企业,其党组织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由接受方负责;改制退出、关闭破产和解除挂靠关系的企业,其党组织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由原主管部门移交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原主管部门要落实移交经费,移交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县(区)要积极支持配合,完成移交任务。企业脱钩时,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职工的参保情况进行清理,未参保的要为其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预留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二)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脱钩工作中要依法、按政策规范操作。不得以任何名义私分国有资产,不得隐匿、转移、抽逃国有资产,不得突击花钱、进人、提干、增资,不得涂改、销毁人事档案和财务凭证,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和干扰企业脱钩工作。省监察部门对企业脱钩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搞好工作衔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脱钩工作;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企业脱钩涉及的土地、房产变更等税费,要最大限度地给予减免。
(十四)脱钩后仍然需要保留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企业,省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其资产状况、行业性质以及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需要,通过划转、兼并、资产重组等形式推进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优势企业集聚,壮大规模,推动发展。
五、工作责任
(十五)成立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国资监管工作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等部门和贵阳市政府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企业脱钩工作的协调推进、分类指导、方案审定和督促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十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所属企业脱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好本部门所属企业改制、脱钩、移交等各项工作,并妥善处理好脱钩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对涉及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要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制定解决和处置的预案、措施,确保企业脱钩工作平稳推进、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