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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直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的通知


  (七)关闭破产。对出资不到位、长期不能正常经营、名存实亡的空壳公司或挂牌企业,由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妥善安置职工和处置债权债务的前提下,按规定办理企业注销手续,彻底关闭退出;对没有市场竞争力、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破产。

  (八)其他方式。挂靠企业由主管部门办理解除挂靠手续;移交属地管理能够促进发展的企业,主管部门应与地方政府协商移交属地管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三、工作步骤

  (九)省直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在2013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具体按四个阶段推进,时间可交叉进行:

  1.清查核实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0月):本通知下发后,各省直机关要立即对所属企业进行彻底清查,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掌握企业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人员劳动关系等情况,指导脱钩企业在听取职代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基础上尽快提出脱钩初步意见。

  2.方案审核阶段(2012年9月-2012年11月):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清查情况制订所属企业脱钩工作方案,经省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后,报省政府审批。

  3.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11月-2013年4月):对直接脱钩和移交属地管理的企业,实施国有产权、债权债务、劳动人事、组织关系等具体划转移交工作;对改制企业,按照经批准的改制实施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推进;对关闭注销企业,由主管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对破产企业,由主管部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由主管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对挂靠企业,由主管部门办理解除挂靠手续。

  4.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5月-2013年6月):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脱钩工作进行总结,省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十)对需要实施改制的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0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府发〔1998〕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4〕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05〕26号)、《关于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有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08〕58号)、《关于研究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08〕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规定期限完成企业改制工作,改制所需资金和职工安置问题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统筹协调解决。对未经省政府批准、以各种借口不与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工商、税务部门依据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不予年检、不提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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