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直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12〕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责任、法治、廉洁的政府,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现就省直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脱钩对象和原则
(一)省直机关所办各类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以及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要在规定时限内与机关彻底脱钩。
(二)专业投融资公司等少数情况特殊、确需有关省直机关继续管理的企业,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现行体制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再行脱钩。文化、监狱等企业的管理体制,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省直机关所属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的经营性事业单位按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的规定办理。
(三)脱钩工作要遵循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企业改革发展、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的原则,处理资产移交、职工安置、干部管理和党组织关系划转等问题,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逃废债务等行为发生。
二、脱钩的主要方式
(四)直接脱钩。具有担保、招投标、产权交易和其他国家特定经营资质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产权关系、用工关系、账目凭证和债权债务清晰,无拖欠职工社保及其他劳动债权等的前提下,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移交至省国资监管机构监管。
(五)改制移交。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整合潜力、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仍需保留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完成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移交省国资监管机构监管。
(六)改制退出。对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但不需要保留国有资本的企业,由主管部门按规定通过转让企业存量资产,引进外资或民间资本,鼓励经营者、职工参股等方式,实施整体改制,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