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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六)落实政府责任。处理好城镇生活垃圾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作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县等创建的重要评价指标。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建立问责制度,省建设、发展改革、环保、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政府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居民生活、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实行问责,追究相应的责任。
  (十七)加强部门协作。省建设厅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牵头建立省生活垃圾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并将生活垃圾处理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省环保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有毒有害垃圾处置等工作。省发改委会同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编制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协调落实“限塑令”和清洁能源、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综合性政策。省经信委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省教育厅负责推动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知识纳入义务教育教材和课外读物,指导省属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垃圾处理专业。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订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有关财政政策。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供应。省农业厅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订和肥料登记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可循环利用物品的推广和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协调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加强对“地沟油”的监督管理。省物价局负责研究制订生活垃圾处理有关收费政策。
  (十八)加大资金投入。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的投入力度,重点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和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的财政支持。各市、县(市)政府要切实将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列入公共财政支出并按任务量予以保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垃圾处理、环卫作业和职工工资等经费。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环卫作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完善环卫合同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按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确保其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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