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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监督管理
  (十二)提高运行水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填埋、焚烧、堆肥等处置设施规范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建立垃圾处置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建设(市容环卫)和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制订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安全生产等突发事件。省建设厅要及时组织开展无害化等级评定工作,到2015年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运行管理全面达到国家规定的无害化等级标准。各地建设(市容环卫)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创建,到2015年建成一批技术先进、效果稳定、管理规范的无害化处理示范项目。
  (十三)加强环境整治。落实市县或镇乡政府责任,加强对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的排查和治理,到2013年全面消除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并完成生态修复。各地要积极开展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的整治,全面清理积存垃圾,限期改造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严禁新建简易垃圾处理场和小型焚烧炉等简易处理设施。达到使用期限的垃圾填埋场,要按标准实施规范化封场。到2015年,全面完成不达标垃圾处理设施环境治理工作。
  (十四)完善规范标准。建立健全环卫保洁清运、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提高全过程管理水平。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制订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管理。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垃圾处理市场准入、退出管理机制,坚决将不能合格运营、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
  (十五)强化行业监管。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设立生活垃圾处理督察专家库,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线监管系统,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日常监管和指导。各地环保部门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监测每季度至少一次,二噁英排放监测每年至少一次,必要时可加密监测,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水平。各级市容环卫部门要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绩效管理年度考核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
  六、强化责任落实和各项保障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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