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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突出分类重点。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分类处理。稳步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电池、含汞温度计、电子类产品等有毒有害垃圾分类处理。鼓励居民家庭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加快建立高水分有机垃圾收运系统,加快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和循环利用。研究制订《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管理,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单独分类收运和集中处置体系建设,加快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禁止将厨余垃圾交由未经市容环卫部门依法许可的单位收运、处置。到2015年,全省基本实现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理。
  (八)完善收运体系。加快推进与生活垃圾终端分类处置相配套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体系建设,配套足够的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和运输车辆,实施全程分类管理。全面推行密闭、环保、高效、洁净的生活垃圾收运方式,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设施,推广使用机械化、压缩式收运设备,解决垃圾收运过程中的跑、冒、漏、洒等问题,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行生活垃圾清洁直运模式,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积极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线路合理、高效环保的垃圾收运新模式。加快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到2013年设区市本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其中城区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到2015年县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
  四、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九)促进源头减量。积极提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减少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垃圾产生量。研究制订包装物回收管理办法,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弃物产生。积极推行净菜等洁净农产品进城,有效减少居民家庭厨余垃圾的产生。严格执行“限塑令”,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在宾馆、餐饮等服务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鼓励农民对有机垃圾实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鼓励使用垃圾处理产生的沼气、肥料、饲料等产品,促进垃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
  (十)加强资源化利用。加快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居民社区回收站点,规范从业人员服务和管理,加强再生资源处置和利用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再生物质收集、运输、加工和利用产业链。全面推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生物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统筹加强资源化利用收运体系和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对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资源化利用产品违法进入食品制售等环节。
  (十一)推进利用市场化。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依照特许经营管理要求,规范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场化。坚持政府投入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重点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生物处理、餐饮服务业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领域,采用BOT等多种投融资模式,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管理的积极性。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权,鼓励企业跨地区参与经营和竞争,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的提高。规范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提升作业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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