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2〕6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生活垃圾处理是城镇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些年来,全省各地按照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镇人居环境不断改善。但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深入推进,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和处理能力相对滞后、处理方式相对简单的矛盾日益凸显。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进一步提升全面小康社会水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作为加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强化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创新方式、优化管理,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文化、教育等手段,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着力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促进城镇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省建立布局合理、能力充足、技术先进、方式适宜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和相应的在线监管系统,建成一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初步建立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网络和标准制度体系。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设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全面实现餐饮服务业餐厨废弃物分类收运和集中处理。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县城达到20%以上,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本级达到50%以上。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行政村全覆盖。
--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的生活垃圾处理长效管理体系,城乡生活垃圾全面实行无害化处理,县以上城市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走在全国前列,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