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三农”的积极作用。积极培育涉农企业上市资源,大力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鼓励农村小微企业发行小微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引导上市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投向,多渠道支持“三农”建设。鼓励有实力的农业企业开展农产品期货交易,充分发挥期货的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
(十六)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能力。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与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三农”的融资服务。县域内凡有财政投资入股和补贴的担保公司,要在担保总额中安排30%为“三农”贷款提供担保。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推进涉农贷款担保创新。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三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并符合信贷条件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放宽合作门槛和贷款审批条件,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办理效率。
(十七)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能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增强放贷能力。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探索拓展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领域。对服务“三农”、运作规范、风险可控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增强其后续融资能力。
五、加大财税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支持力度
(十八)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落实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完善涉农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涉农贷款增量补贴政策,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对在县域及乡镇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对发放的“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可按贷款新增额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及时核销“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呆账。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各级政府可分别给予适当补贴。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增加保费补贴范围。引导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各级政府视财力状况,逐步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完善农业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要进一步加大对省内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补助力度和规模。
(十九)发挥货币信贷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在黔金融机构积极向其总部争取对我省的政策倾斜,加大对我省“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强“窗口指导”,引导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在资金运用上向“三农”倾斜。充分用好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灵活调剂辖内支农再贷款限额,重点支持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经营稳健的地方法人县域存款类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