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引导农村信用社实施分类推进改革,保持县域法人地位稳定,按照“成熟一家、组建一家”的原则,加快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步伐,2012年底前将资格股全部转换为投资股,完成25家以上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省内外企业投资入股农村商业银行,优化股权结构。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工作,最大程度地提高法人股比例,将城区所在地联社(合作银行)法人股比例提高到35%以上;县域联社(合作银行)法人股比例提高到20%以上。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便民服务点向正式网点转化,到2015年正式网点实现乡镇全覆盖。
(五)推动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邮政储蓄银行设立县级分支机构并在乡镇布局增设网点。在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探索扩展代理网点的业务范围,加强农村金融精品网点建设。
(六)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引进和鼓励省内外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和民间资本在县域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到2015年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至少成立1家村镇银行。引导具备条件的村镇银行向乡镇延伸。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和支持农民、农村小微企业参与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
(七)建立健全农村保险服务网络。支持内控严密、管理规范、效益良好的保险公司向县域、乡镇延伸机构。推动商业保险农村服务网点建设。创新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鼓励试点相互保险组织。
(八)构建多层次的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引导各类经济实体、社会资金以及外资在省、市(州)、县及乡镇参与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加快推动成立省信用再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特区)设立专门为现代农业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建立覆盖省、市(州)、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引导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各类组织以入股方式加入互助式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全省融资担保协会,通过行业自律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九)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多元化投资,在不违背国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调整准入门槛,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分别制定省、市(州)、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并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风险防控等措施后,下放设立和变更事项审批权。到2015年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全省乡镇的全覆盖。探索允许经营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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