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黔府发〔2012〕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解放思想,坚持发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农村金融创新与监管并重,不断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围绕我省“十二五”规划和“三农”工作目标,以服务“三农”为根本方向,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作用;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为工作重点,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以推动农村金融创新为根本途径,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以加大政策支持为有效手段,不断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实现我省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农村各类金融主体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支农实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涉农融资结构明显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基本建立,农村金融供求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初步建成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广覆盖、防风险、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大力实施金融服务乡镇全覆盖工程
(三)支持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增设分支机构。鼓励和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增设和完善县级机构。鼓励和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在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区)及乡镇增设分支机构,重点增设具有信贷功能的营业机构。支持农业银行探索“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鼓励和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向市(州)和县域延伸机构网点。